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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佚名 来源: 网络 更新时间: 2008-3-14 18:03:12
1999年8月7日16时许,我驾驶隶属于北京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的北方客车沿京石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132KM+550m处时,因雨天路滑,撞在了前面超载驾驶的一辆货车尾部,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1999年8月10日,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评损委员会对车损作出鉴定,北方客车定损值为¥91700.00元,河北货车定损值为¥5490.00元,当事双方对此无异议并签名。在此次事故中,因我被认定对此事故负全责,1999年8月11日,我所属公司与河北货车所属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由北京公司赔偿河北公司人民币3000.00元,其他互不纠缠。
但2001年12月26日,我所属北京公司以接受投保的保险公司车损及第三者险人民币333140.81元为由,要求追究我的交通肇事罪,并再次委托河北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事故车已有定损额再次定损。于是,河北省清苑县检察院于2003年8月18日向清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及重审再次判决无罪经过。非常感谢通过中国快律网委托河北张律师的精彩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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