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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规定故意杀人案证据矛盾时判决要利于被告
作者: 胡骅 邱佩君 来源: 江南都市报 更新时间: 2008-2-1 16:37:00
昨日,记者获悉,由省公、检、法联合制定的《关于规范故意杀人死刑案件证据工作的意见(试行)》(下简称《意见》)近日起在全省执行。据了解,这是我国首个针对故意杀人死刑案件证据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准备在全国借鉴推广。
《意见》中规定,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应在第一时间,采取全景、概貌、特写的形式用影像资料固定。
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请求或者侦查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讯问,并由辩护律师在讯问笔录上签字或盖章。
之前对于故意杀人案件的证据收集并没有一个相对统一的规则参照,给侦查带来不便。此次在《意见》中明确对行为人在实施故意杀人时采取的不同手段,即锐器刺、砍和钝器打击致死、枪杀、爆炸、投毒杀人等不同特点的故意杀人案件如何搜集证据,进行了分门别类的规定。
在《意见》中明确,对于女性尸体进行尸检时,应注意收集、提取嫌犯残留在女性被害人口唇、乳房等处的唾液、咬痕,女性被害人的阴道分泌物、遗留物,女性被害人的内裤等,并及时进行鉴定,以收集固定相关痕迹证据。对于被害人高度腐烂的尸体导致无法辨认的,侦查机关应当进行法医学DNA鉴定,以确认死者身份。
以往,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只需要将第一次讯问笔录及勘验、检查、搜查笔录在内的证明材料移送到检察机关。新出台的《意见》在这里有了新的变化,指出人民法院必要时还可与侦查机关协商,要求侦查机关一并移送破案经过报告,破案经过应当载明侦查措施、侦破的具体过程、排查方法、侦破手段等。
文件中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全面地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在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之间、罪重证据和罪轻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和疑问时,如果不能得以排除和作出合理解释,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意见》中规定,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应在第一时间,采取全景、概貌、特写的形式用影像资料固定。
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请求或者侦查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讯问,并由辩护律师在讯问笔录上签字或盖章。
之前对于故意杀人案件的证据收集并没有一个相对统一的规则参照,给侦查带来不便。此次在《意见》中明确对行为人在实施故意杀人时采取的不同手段,即锐器刺、砍和钝器打击致死、枪杀、爆炸、投毒杀人等不同特点的故意杀人案件如何搜集证据,进行了分门别类的规定。
在《意见》中明确,对于女性尸体进行尸检时,应注意收集、提取嫌犯残留在女性被害人口唇、乳房等处的唾液、咬痕,女性被害人的阴道分泌物、遗留物,女性被害人的内裤等,并及时进行鉴定,以收集固定相关痕迹证据。对于被害人高度腐烂的尸体导致无法辨认的,侦查机关应当进行法医学DNA鉴定,以确认死者身份。
以往,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只需要将第一次讯问笔录及勘验、检查、搜查笔录在内的证明材料移送到检察机关。新出台的《意见》在这里有了新的变化,指出人民法院必要时还可与侦查机关协商,要求侦查机关一并移送破案经过报告,破案经过应当载明侦查措施、侦破的具体过程、排查方法、侦破手段等。
文件中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全面地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在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之间、罪重证据和罪轻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和疑问时,如果不能得以排除和作出合理解释,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