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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兰亭律师:法治的阵痛
作者: 许兰亭 来源: 《法人》 更新时间: 2008-1-31 9:33:48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企业是市场经济的细胞,也是法治建设的细胞。
十大高管的落马,使我们感到我国经济从计划走向市场过程中的阵痛,比如政企不分、一把手“一言堂”、监督机制不健全等等,更暴露出我国企业在宏观调控法规、微观法治建设、企业负责人法律意识方面的缺陷。
目前,中央政府在宏观调控方面的努力有目共睹,但各个地方的努力亟待改善,宏观调控法规不健全、不透明。尤其是出于地方利益或者考虑到某些人的政绩,个别地方领导干部法外用权、法外施恩、有法不依,使政府给企业帮了一些不该帮的忙,该管的没管好,不该管的管上了,出事了,政府反而推卸自己的责任。比如吴英案,某地方干部不仅不对其资金来源等宏观问题加强监督,反而身临其境,自己也参与出资。另外,一些地方法规、政策不透明,暗箱操作问题严重,比如谢国胜一口气“吃掉”九家国企,法规、政策上的规定不够透明。这里面既有相关宏观调控法规失位的原因,也有如何贯彻落实法规、政策的问题。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企业是市场经济的细胞,也是法治建设的细胞,在现代社会,可以说,没有健全的法律事务机构的辅助,是不会有好的发展前途的。但是,从目前看来,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还很滞后。
以相对完善的总法律顾问制度为例,我国从1997年开始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试点工作。据统计,截止到2007年1月31日 ,中央管理主要负责人的53家企业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有37家,占69.81%;159家中央企业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有121家,占76.10%。国有企业的情况尚且如此,其他企业可想而知。现代企业尤其是一些大型的跨国企业,都采取内部法律事务机构和外部律师事务所服务相结合的方式解决企业法律问题。一方面,没有一个对企业内部有深入了解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律师不可能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另一方面,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提供的法律服务往往局限于某一方面,遇到其他领域错综复杂的法律问题,也需要律师的指导。
在我国,即使建立了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也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比如中石化、东北高速、古井贡、茅台、绵阳燃气等等这样的大企业内部都有法律事务机构,领导个人出问题固然有个人的问题,但企业内部的法律事务机构难道就没有责任?有,但是他们无法承担起这个责任,因为许多企业还根本没有将法律事务机构与现代企业制度融合起来,在现代的法治经济中这是非常致命的。
要重塑一把手的法律意识。这里谈法律意识主要还是企业负责人的法律意识,这一问题实际上是与上一问题相关联的。在这里,不得不重提人治与法治关系这一略显陈旧的话题。法治离不开人治,法治社会离不开懂法、守法的人,现代市场经济更是如此。在崇尚法治的市场经济中,不懂法、不守法的人,不会成为成功的管理者。好的法律,要有崇尚法律的人去落实,才会实现好的法治,否则,必然危害国家,最终也害了自己。孙树华、龚家龙、周伟彬这样白手起家的企业家,在我国数不胜数。他们能吃苦、有闯劲、有魄力,甚至是交口称赞、有口皆碑的好人、能人。这样的好人、能人轰然倒下,许多人不理解。其实也没有什么不可理解,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是有序经济,如果没有法律意识,对法律不了解、不重视,不依法办事,难免要碰壁,人们之所以有这种不理解,实际上反映了我国传统道德与现代市场经济道德的矛盾和冲突。
许兰亭系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2001-2007年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美国国家刑事辩护委员会(NACDL)名誉会员。曾在沈阳“慕马”大案、刘晓庆公司涉税案、原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受贿案、“齐二药”假药案、上海社保基金案、药监局腐败窝案、上海农凯集团周正毅案等重大刑事案件中担任辩护人。
十大高管的落马,使我们感到我国经济从计划走向市场过程中的阵痛,比如政企不分、一把手“一言堂”、监督机制不健全等等,更暴露出我国企业在宏观调控法规、微观法治建设、企业负责人法律意识方面的缺陷。
目前,中央政府在宏观调控方面的努力有目共睹,但各个地方的努力亟待改善,宏观调控法规不健全、不透明。尤其是出于地方利益或者考虑到某些人的政绩,个别地方领导干部法外用权、法外施恩、有法不依,使政府给企业帮了一些不该帮的忙,该管的没管好,不该管的管上了,出事了,政府反而推卸自己的责任。比如吴英案,某地方干部不仅不对其资金来源等宏观问题加强监督,反而身临其境,自己也参与出资。另外,一些地方法规、政策不透明,暗箱操作问题严重,比如谢国胜一口气“吃掉”九家国企,法规、政策上的规定不够透明。这里面既有相关宏观调控法规失位的原因,也有如何贯彻落实法规、政策的问题。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企业是市场经济的细胞,也是法治建设的细胞,在现代社会,可以说,没有健全的法律事务机构的辅助,是不会有好的发展前途的。但是,从目前看来,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还很滞后。
以相对完善的总法律顾问制度为例,我国从1997年开始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试点工作。据统计,截止到2007年1月31日 ,中央管理主要负责人的53家企业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有37家,占69.81%;159家中央企业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有121家,占76.10%。国有企业的情况尚且如此,其他企业可想而知。现代企业尤其是一些大型的跨国企业,都采取内部法律事务机构和外部律师事务所服务相结合的方式解决企业法律问题。一方面,没有一个对企业内部有深入了解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律师不可能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另一方面,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提供的法律服务往往局限于某一方面,遇到其他领域错综复杂的法律问题,也需要律师的指导。
在我国,即使建立了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也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比如中石化、东北高速、古井贡、茅台、绵阳燃气等等这样的大企业内部都有法律事务机构,领导个人出问题固然有个人的问题,但企业内部的法律事务机构难道就没有责任?有,但是他们无法承担起这个责任,因为许多企业还根本没有将法律事务机构与现代企业制度融合起来,在现代的法治经济中这是非常致命的。
要重塑一把手的法律意识。这里谈法律意识主要还是企业负责人的法律意识,这一问题实际上是与上一问题相关联的。在这里,不得不重提人治与法治关系这一略显陈旧的话题。法治离不开人治,法治社会离不开懂法、守法的人,现代市场经济更是如此。在崇尚法治的市场经济中,不懂法、不守法的人,不会成为成功的管理者。好的法律,要有崇尚法律的人去落实,才会实现好的法治,否则,必然危害国家,最终也害了自己。孙树华、龚家龙、周伟彬这样白手起家的企业家,在我国数不胜数。他们能吃苦、有闯劲、有魄力,甚至是交口称赞、有口皆碑的好人、能人。这样的好人、能人轰然倒下,许多人不理解。其实也没有什么不可理解,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是有序经济,如果没有法律意识,对法律不了解、不重视,不依法办事,难免要碰壁,人们之所以有这种不理解,实际上反映了我国传统道德与现代市场经济道德的矛盾和冲突。
许兰亭系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2001-2007年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美国国家刑事辩护委员会(NACDL)名誉会员。曾在沈阳“慕马”大案、刘晓庆公司涉税案、原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受贿案、“齐二药”假药案、上海社保基金案、药监局腐败窝案、上海农凯集团周正毅案等重大刑事案件中担任辩护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