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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健夫律师:中国死刑辩护同盟的发起人
作者: 佚名 来源: 中国死刑辩护同盟 更新时间: 2008-1-31 10:10:46
田健夫律师,湖南溆浦人,2004年7月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以当年法学院优秀毕业论文获刑法学硕士学位。在校攻读硕士期间曾任院学生会副主席、主席,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05年4月取得正式执业律师资格。研究生尚未毕业,进入三一集团法务部工作,负责集团层面法律事务,曾处理各类集团及集团各公司的法律事务,如三一重工与IBM及Microsoft等其他公司管理咨询、知识产权纠纷,及集团各公司与外部并购、合作、承包、融资事务,集团内部管理、人事等各方面法律问题,拟订各类法律意见书40余份。在三一集团一年多期间,代理合同、专利、侵权等各类诉讼、仲裁案件200多起。
2005年,田健夫律师加入由邱兴隆教授发起成立的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成为合伙人之一。曾担任过龚某等合同诈骗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李良慧抢劫案、余志新故意杀人案、彭代爱故意杀人案、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向单位行贿案、台湾公民郑文源虚假出资案、张光永故意伤害案、朱恒平贪污案、张裕圣抢劫故意伤害案,曾思监抢夺案,李民介绍贿赂、行贿、受贿与窝藏赃物案、瞿思源假冒注册商标案等多起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另外也代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诉湖南省浦沅集团有限公司2.48亿元担保合同纠纷,皮敦敬委托合同案等民事案件,具有丰富的刑事辩护、民事代理及处理各种法律事务的经验。
学术方面,曾发表《萨瑟兰的不同交往理论与我国的青少年犯罪控制》(湖南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1期)、《犯罪未遂处罚依据理论之比较研究》(辽宁警专学报,2004年第2期)、《刑罚的演进及其社会基础》(牡丹江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作为刑罚的监狱为什么存在》(政治与法律),《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转化有关问题之研究》(怀化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等多篇论文,参编写《刑法学》2002年4月,中国检察出版社;另有27万字的译著George B. Vold的《理论犯罪学》(Theoretical Criminology)等。
2005年,田健夫律师加入由邱兴隆教授发起成立的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成为合伙人之一。曾担任过龚某等合同诈骗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李良慧抢劫案、余志新故意杀人案、彭代爱故意杀人案、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向单位行贿案、台湾公民郑文源虚假出资案、张光永故意伤害案、朱恒平贪污案、张裕圣抢劫故意伤害案,曾思监抢夺案,李民介绍贿赂、行贿、受贿与窝藏赃物案、瞿思源假冒注册商标案等多起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另外也代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诉湖南省浦沅集团有限公司2.48亿元担保合同纠纷,皮敦敬委托合同案等民事案件,具有丰富的刑事辩护、民事代理及处理各种法律事务的经验。
学术方面,曾发表《萨瑟兰的不同交往理论与我国的青少年犯罪控制》(湖南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1期)、《犯罪未遂处罚依据理论之比较研究》(辽宁警专学报,2004年第2期)、《刑罚的演进及其社会基础》(牡丹江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作为刑罚的监狱为什么存在》(政治与法律),《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转化有关问题之研究》(怀化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等多篇论文,参编写《刑法学》2002年4月,中国检察出版社;另有27万字的译著George B. Vold的《理论犯罪学》(Theoretical Criminology)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