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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揽“私活”,违规遭索赔
作者: 佚名 来源: 网络 更新时间: 2008-11-7 9:59:39
湖南某建筑设计事务所,是2000年由任某、李某、杨某、张某与本案委托人齐某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设立时,章程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所的建筑设计师不得在本所之外的社会中介组织从事与本所同类的业务,从事上述业务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然而06年初,任、李、杨、张四人与某建筑公司就某小区的开发签订了建筑设计承包合同,并且并未以某建筑设计事务所的名义,所得款项也并未归入公司账务。而齐某直到合同履行完毕才得知。齐某遂来电中国快律网,委托一名律师进行诉讼。快律网很快为其推荐了湖南的金律师为其代理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四被告违反公司章程中的忠诚条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遂依法判决四名被告赔偿原告建筑设计公司收入损失近8万元。
齐某说对快律网快速、高质量的服务表示十分满意。
本案代理费优惠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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