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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的角度看林某侵犯女童案
作者: wsk 来源: 网络 更新时间: 2008-11-4 15: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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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关于北京高官林某在酒店侵犯11岁女童的事件引起了网上一片声讨浪潮。民众的愤怒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从法律的角度看,该事件尚未有司法机关的结论,因此还对当事人的评判为时过早。现在,警方对该事件的性质是刑事案件,治案案件,还是一般民事侵权引纷,还没有明确的结论,对当事人也没有实行强制措施。即使警方对林某实行了刑事拘留,那么林某也只是犯罪嫌疑人,也不能当成罪犯。我国法律规定,任何人未经人民法院判决,都不能被认为有罪。现在林某连犯罪嫌疑人都不是,只能算事件的当事人。他仍然享有公民的权利,他的公民权利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即使他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了,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了,也仍然有其合法的权利,其人格仍然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现在对林某的大量声讨,其实为时过早。如果警方认为刑事案件不成立或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林某无罪,那么现在对林某的声讨就可能变成侵权。而有些人把此事当成攻击国家和执政党的口实,就更没有道理了。本来,林某在业余时间从事非职务活动所产生的后果,单位是不承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中有人触犯刑律,这也不是什么新鲜事。交通部和深圳海事局出面向民众道歉,并派员进行调查,让林某停职,实在是糊涂到家了。本来是与单位无关的事,干嘛要往自己身上拉?无论是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民事侵权,也都轮不到你交通部门来调查吧?就不能等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处理之后再做决定吗?
到目前为止,这个事件只有一个监控录像和一方当事的陈述。录像中所拍到的场景只有酒店大厅的一部分,偏偏没有当事人的包间和厕所这两个关键地方,录像又没有伴音,听不到当事人在说什么。从法律的角度说,警方不可能能只听一面之词。按法律规定,警方不仅要收集有罪的证据,也要收集无罪和罪轻的证据,然后根据无罪推定的原则加以分析判断。新闻的真实不能代替法律的真实。要能成为法庭的证据,光靠现有的录像和一方当事人的陈述是不够的。从现有的证据看,刑事案件很难成立。
这间酒店只有这一个探头吗?如果还有其他探头,那么就应把其他探头拍到的录像全部拿出来。否则仅靠这一个探头的录像,无法证明在当事人在餐桌边和厕所前所发生的事。而即使如小女孩所说,林某也未必够得上刑事犯罪。当然,不构成犯罪也不能说林某就没问题,他口出狂言,如果是真的,是与其身份很不相称的,理应受到党纪政纪的惩处。但是这是另一个性质的问题了。
提出这些疑问,不是为林某开脱罪责,而是要对法律负责,对双方当事人负责。从法律的角度,就不能先入主,也不管双方当事的身份地位,不管社会舆论口水,而只能严格按法定程序和客观事实办事。只有依法办事,洽清事实,才能准确适用法律,才能把案件办成铁案,才能稳、准、稳地打击犯罪,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这两天,关于北京高官林某在酒店侵犯11岁女童的事件引起了网上一片声讨浪潮。民众的愤怒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从法律的角度看,该事件尚未有司法机关的结论,因此还对当事人的评判为时过早。现在,警方对该事件的性质是刑事案件,治案案件,还是一般民事侵权引纷,还没有明确的结论,对当事人也没有实行强制措施。即使警方对林某实行了刑事拘留,那么林某也只是犯罪嫌疑人,也不能当成罪犯。我国法律规定,任何人未经人民法院判决,都不能被认为有罪。现在林某连犯罪嫌疑人都不是,只能算事件的当事人。他仍然享有公民的权利,他的公民权利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即使他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了,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了,也仍然有其合法的权利,其人格仍然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现在对林某的大量声讨,其实为时过早。如果警方认为刑事案件不成立或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林某无罪,那么现在对林某的声讨就可能变成侵权。而有些人把此事当成攻击国家和执政党的口实,就更没有道理了。本来,林某在业余时间从事非职务活动所产生的后果,单位是不承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中有人触犯刑律,这也不是什么新鲜事。交通部和深圳海事局出面向民众道歉,并派员进行调查,让林某停职,实在是糊涂到家了。本来是与单位无关的事,干嘛要往自己身上拉?无论是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民事侵权,也都轮不到你交通部门来调查吧?就不能等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处理之后再做决定吗?
到目前为止,这个事件只有一个监控录像和一方当事的陈述。录像中所拍到的场景只有酒店大厅的一部分,偏偏没有当事人的包间和厕所这两个关键地方,录像又没有伴音,听不到当事人在说什么。从法律的角度说,警方不可能能只听一面之词。按法律规定,警方不仅要收集有罪的证据,也要收集无罪和罪轻的证据,然后根据无罪推定的原则加以分析判断。新闻的真实不能代替法律的真实。要能成为法庭的证据,光靠现有的录像和一方当事人的陈述是不够的。从现有的证据看,刑事案件很难成立。
这间酒店只有这一个探头吗?如果还有其他探头,那么就应把其他探头拍到的录像全部拿出来。否则仅靠这一个探头的录像,无法证明在当事人在餐桌边和厕所前所发生的事。而即使如小女孩所说,林某也未必够得上刑事犯罪。当然,不构成犯罪也不能说林某就没问题,他口出狂言,如果是真的,是与其身份很不相称的,理应受到党纪政纪的惩处。但是这是另一个性质的问题了。
提出这些疑问,不是为林某开脱罪责,而是要对法律负责,对双方当事人负责。从法律的角度,就不能先入主,也不管双方当事的身份地位,不管社会舆论口水,而只能严格按法定程序和客观事实办事。只有依法办事,洽清事实,才能准确适用法律,才能把案件办成铁案,才能稳、准、稳地打击犯罪,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