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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购房无许可,业主起诉获赔
作者: 佚名 来源: 网络 更新时间: 2008-11-3 17:12:38
2006年11月24日,市民王某与泰安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订购商品营业房协议书》,购买其开发的一处建筑面积为85.6平方米的二层营业房,房价每平方米5000元,总金额42.8万元。约定于2007年6月底前交付使用。合同签订当天,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款15万元。但是此后被告一直未开工建设该营业房。
迟迟看不到房子的王某给中国快律网打来了电话,希望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快律网为其在十分钟内就推荐了泰安地区了刘律师提供咨询。刘律师经过调查后发现,该房地产公司迟迟不能开工的原因竟是他们未能取得该块用地的预售许可证,构成违约。王某便委托刘律师代理,将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庭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出售给原告的商品房超出了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王某购房款15万元及利息,并支付赔偿金15万元。
王某对这次法律维权的结果表示满意:“一件拖了两年的麻烦事,找快律网这么轻松就解决了,真是太好了。”
本案代理费优惠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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