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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款炒股血本无归,股民求助快律获赔
作者: 佚名 来源: 网络 更新时间: 2008-11-20 14:21:35
2003年12月23日,刘某某与北京某投资公司签订《股票投资委托理财协议》约定:刘某委托某投资公司操作资金人民币30万元,期限为一年。资金由刘某管理,某投资公司只负责股票的买卖操作,刘某不能擅自买卖股票。还约定:某投资公司在刘某同意和监督下执行股票投资方案,因某投资公司擅自作主造成刘某损失,某投资公司应承担风险;在刘某没有干涉下及股票投资信息没有对外泄漏下,某投资公司保证刘某委托理财的本金不亏损,股票投资理财的风险由某投资公司承担。该合同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约定:刘某得70%,某投资公司得30%。
合同签订后,刘某某在该投资公司指定的营业部以本人名义开户,并按约定注入30万元。2004年1月30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刘某某再次追加资金298680元与某投资公司进行股票投资合作。
后股票账户出现了亏损,2007年4月21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如果6个月到期投资公司仍不能扭亏,该公司必须用现金补齐到本金598680元,但双方未实际履行该协议,时至今年适逢金融危机,刘某某账户亏损281680元,基本亏完了本金。
眼见30万的巨款打了水漂,刘某某对某投资公司心存不满。他给中国快律网打来电话,快律网很快为其推荐了北京的李律师为其代理。刘某某日前将某投资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经过审理认为,刘某某与投资公司签订的股票投资委托理财协议及补充协议违反了相关法规关于“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得从事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买卖,不得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的规定,因此投资公司按照其与刘某某所签订的合同,以刘某某的名义,使用刘某某的资金、账户操作买卖股票的行为,因违反了法律、法规对于证券服务机构从业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该公司作为投资咨询公司,应了解并遵守法律、法规,而其违反法律、法规对投资咨询机构不得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并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等禁止性规定,给刘某某造成损失。在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后,投资公司应当赔偿刘某某因此受到的损失。据此,法院判决某投资公司全额赔偿刘某某的损失281680元。
刘某对判决结果十分满意,表示快律网真正助他把事情处理到了最好的结果。
本案代理费优惠百分之十。
合同签订后,刘某某在该投资公司指定的营业部以本人名义开户,并按约定注入30万元。2004年1月30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刘某某再次追加资金298680元与某投资公司进行股票投资合作。
后股票账户出现了亏损,2007年4月21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如果6个月到期投资公司仍不能扭亏,该公司必须用现金补齐到本金598680元,但双方未实际履行该协议,时至今年适逢金融危机,刘某某账户亏损281680元,基本亏完了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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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经过审理认为,刘某某与投资公司签订的股票投资委托理财协议及补充协议违反了相关法规关于“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得从事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买卖,不得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的规定,因此投资公司按照其与刘某某所签订的合同,以刘某某的名义,使用刘某某的资金、账户操作买卖股票的行为,因违反了法律、法规对于证券服务机构从业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该公司作为投资咨询公司,应了解并遵守法律、法规,而其违反法律、法规对投资咨询机构不得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并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等禁止性规定,给刘某某造成损失。在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后,投资公司应当赔偿刘某某因此受到的损失。据此,法院判决某投资公司全额赔偿刘某某的损失281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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