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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债父还却赖账,快律相助债得偿
作者: 佚名 来源: 网络 更新时间: 2008-11-14 11:08:10
在2007年7月份之前,吴某某之子差李某某两笔借款。李某某多次追索未果。2008年7月,李某某索要借款时,吴某某的儿子在外地。后吴某某承认替儿子偿还借款本息并重新立下两张借据。第一张借据载明:“今借到李某某人民币现金肆万捌千元正(48000元)。月利二分。此据。借款人吴某某。2008.6.15。”第二张借据载明:“今借到李某某人民币现金23560元(贰万叁千伍佰陆拾元)。利息1分。此据。吴某某。2008.7.19。”口头约定2008年7月底前偿还10000元。
然而到期后,吴某某依然没偿还这笔借款。无奈之中,李某某来到快律网,预定委托律师起诉要求还款。快律网很快为其预定了江苏的张律师。张律师认为,既然吴某某已经自愿为其子代偿,即已形成新的债务债权关系,吴某某理应按约偿还。李某某便将吴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偿还本息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吴某某自愿为其子代偿原告李某某的借款本息,并重新立下借据,即在原、被告之间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新的借款合同即告成立。被告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能依约还款,有违诚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之请求合法。判决吴某某偿还李某某7万余元。
李某某对判决表示十分满意,对快律网的服务表示感谢。
本案代理费优惠百分之十。
然而到期后,吴某某依然没偿还这笔借款。无奈之中,李某某来到快律网,预定委托律师起诉要求还款。快律网很快为其预定了江苏的张律师。张律师认为,既然吴某某已经自愿为其子代偿,即已形成新的债务债权关系,吴某某理应按约偿还。李某某便将吴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偿还本息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吴某某自愿为其子代偿原告李某某的借款本息,并重新立下借据,即在原、被告之间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新的借款合同即告成立。被告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能依约还款,有违诚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之请求合法。判决吴某某偿还李某某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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