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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企员工洗工作服被烫伤,求助快律告劳动局获工伤支持
作者: 佚名 来源: 网络 更新时间: 2008-11-14 10:25:39
聂某系江西某私营药企的制剂车间工艺员,主要负责制剂车间的工艺流程管理和记录,兼做车间门厅管理和参观服的清洗。第三人公司午休时间为一小时,故员工中午均在公司就餐。2006年3月26日午饭后,原告提着水桶到灌装室的蒸汽阀口处接热水时,被蒸汽烫伤左手臂和左脚。事发后,原告立刻被送往医院就诊。经诊断,原告烧伤全身多处22%。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了调查,调查结论为原告提水烫伤应是做与工作有关的事情而烫伤。2006年5月17日,原告家属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06年7月11日,被告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聂某表示,由于其上班时其工艺流程记录不能中断,所以原告作为工艺员上班时间无法清洗参观服,只有利用午休时间进行清洗。他打电话给中国快律网客服中心,寻求法律帮助。快律网为其在十分钟内就预定了江西当地的王律师。王律师认为,聂某所处企业性质决定其必须清洗工作服保持清洁,而公司在其工作时间中没有安排洗衣服的时间。故聂某中午清洗的行为理应认定为工伤。聂某便将劳动局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的焦点为事发时原告在车间提热水究竟是用于洗参观服还是用于洗头等私事。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有规定,该案应由第三人即用人单位承担原告是在干私活的举证责任,且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而第三人与被告均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原告提水是在干私活。故应推定事发时原告午休时间提水系做与工作有关的事情而被烫伤,应认定为工伤。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撤销其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聂某说:“有了工伤认定,相信索赔之路也会好走很多,真是多亏了快律网给我找对了律师。”
本案代理费优惠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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