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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标点,两份协议,各执一词,快律明辨
作者: 佚名 来源: 网络 更新时间: 2008-11-13 10:46:11
江苏徐州的庞女士与吴先生原系夫妻,育有一子,吴先生系某医院职工。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吴先生单位分给吴先生一套福利性分房。2001年1月8日,双方在民证局协议离婚,在离婚证上关于房产的协议为:“房产属于庞女士.其子居住.”标点符号仅以一点代替,有可能是逗号或顿号,但产生两种不同的房产归属。2008年7月23日,庞女士以此为据向徐州 市贾汪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吴先生配合办理过户。
得知前妻将自己起诉,吴某赶紧给中国快律网打来电话,希望能聘请到一名婚姻方面有一定经验的律师帮助自己保住房子。快律网为其在几分钟内就推荐了当地的钱律师。钱律师认为,协议离婚时,考虑到孩子未成年,仅给庞女士和孩子有暂时的居住权,并未让出房产所有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双方对关键的两份证据真实性皆无异议,综合当时情况可作如下分析:两份协议的真实含义应是一样的,离婚证中的协议,有两种可能的含义。但之前的离婚协议 “由庞女士.其子居住”从书写习惯可以看出,中间是顿号,并无歧意。可以看出,双方仅是对房屋使用权作了约定,并非对房屋所有权作出处理。因此,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吴先生对判决结果表示十分满意,说:“快律网的法律服务又快又好,真是太感谢了。”
本案代理费优惠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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