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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弃婴却被罚款,求助快律告
作者: 佚名 来源: 网络 更新时间: 2008-11-12 14:58:55
2006年6月,河南某县的王某早晨到县城赶集,在去县城的路上王某发现一被遗弃的女婴,顿生怜惜之心,又念及妻子徐某正想要一女孩,就将女婴抱回家抚育。
2007年2月,县乡计划生育检查查出王某夫妻收养女婴一事,计划生育部门认为,王某夫妻已生育有一子,王某夫妻的收养行为违背了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应当按计划外生育对待。遂决定对王某征收社会抚养费13000多元。
王某对此极为不满:“我收养孤儿是好心,如今却反被收取了高额的抚养费,这真的不能接受。”经过再三犹豫,王某还是拨通了快律网的400客服热线。在接待人员的耐心讲解下,王某在短时间内就与河南当地的范律师取得了联系。范律师认为,当地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其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王某遂将该县计生委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王某夫妻收养遗弃女婴的收养行为已经民政部门登记,具有法律效力。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均未有关王某的收养行为是违背计划生育政策,并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以王某夫妻计划外生育给予征收社会抚养费,无法律依据,遂作出撤销行政征收决定的判决。
钱退了回来,孩子也在一天天成长,两口子终于露出的安心的笑容。
本案代理费优惠百分之十。
2007年2月,县乡计划生育检查查出王某夫妻收养女婴一事,计划生育部门认为,王某夫妻已生育有一子,王某夫妻的收养行为违背了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应当按计划外生育对待。遂决定对王某征收社会抚养费13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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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王某夫妻收养遗弃女婴的收养行为已经民政部门登记,具有法律效力。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均未有关王某的收养行为是违背计划生育政策,并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以王某夫妻计划外生育给予征收社会抚养费,无法律依据,遂作出撤销行政征收决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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