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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假野山参还被倒打一耙,快律助愤怒顾客告赢无良商家
作者: 佚名 来源: 网络 更新时间: 2008-10-8 16:28:22
施先生于2006年7月到无锡某大药房购买了价值3.7万余元的六支“特级野山参”,并取得了销售发票等相关凭证,其中品质保证书注明:吉林省某参茸有限公司郑重保证,品名野山参、等级特级、净含量从11.7克到20克不等;鉴定证书盖有东北参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印章,鉴定结果为生晒山参;商品标价签注明品名山参、产地长白山。其后施先生发现,鉴定证书上的鉴定单位“东北参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根本不存在,而且,依据野山参质量国家标准,野山参最高等级是“一级”,没有品质保证书上所谓的“特级”。也就是说,这些“野山参”根本就是假冒伪劣的。
施先生对此十分不满,然而当他找到商家投诉的时候,却遇到了跟让人气愤的事情。商家方面的人说:“这不是我们没当时卖给你的,是你自己掉包了。”施先生对商家如此欺人瞠目结舌,毅然决定将药房告上法庭。他通过快律网在线律师预定平台预定了一名律师,不到十分钟,无锡华律师就给施先生打来了电话。华律师十分同情施先生的遭遇,对药房的欺客行为也感到十分愤慨。施先生委托华律师代理这起诉讼。
法院于近日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按照原产地域产品吉林长白山人参国家标准,野山参为自然生长于深山密林下的野生人参。生晒野山参分5个规格:一级≥25克,二级≥20克,三级≥15克,四级≥12克,五级≥9克。被告大药房在销售过程中虚标商品等级,虚构鉴定证书,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原告提交法院的人参是否为被告当初交付的原物,因六支人参礼袋、礼盒、防伪封膜均完整无损,原告调包野山参显非易事,同时又提供了完整的交易凭证,并且被告对其提出的“调包”主张未提供任何证据,在交易中本身存在欺诈行为,据此应确认该调包事实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49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原告将所购买的人参退还被告,被告退还原告购买人参价款并支付该价款的一倍赔偿金合计7.4万余元。
施先生终于维护了自己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他向快律网表达了感激。
本案代理费优惠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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