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律师法》的担忧与期许
其超前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律师法修改超越了刑事诉讼法,造成刑事诉讼法律体系的矛盾冲突。刑事诉讼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师法修改后,很多规定直接与刑诉法的规定相冲突,可能成为影响律师法适用最直接的障碍。
二、律师法修改超越了我国刑事司法侦查水平,传统的侦查模式将难以为继。刑事侦查水平和被告人辩护权利保障水平必须相适应,才能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寻求平衡。律师法的修改无疑超出了我国目前的刑事侦查实际水平,并对我国的长期“以供取证”、严重依赖言辞证据的侦查模式提出了严峻考验。这种“休克疗法”存在一定的风险,可能走向两个方面,或者共赢,促使侦查机关转变侦查模式,改善侦查装备,提高侦查水平,走向良性互动;或者共输,影响到刑法设定的打击犯罪、维护稳定的目标,迫使律师法被架空,无法落实,甚至走向倒退。
三、律师法修改缺少了配套措施,可能引发一系列问题。笔者认为,律师法修改的同时,必须建立起证人保护制度、证据开示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等配套的制度措施,否则必将影响律师法的实施效果和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四、律师法的修改超越了律师的整体素质,可能加剧律师执业道德风险。由于司法腐败的客观存在以及律师业自身发展的不够成熟,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权的加强对律师的执业能力,尤其是执业道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加强律师的自律和他律也显得更加紧迫。
五、律师法的修改超越了检察机关公诉人整体水平。长期以来,由于被告人辩护权(包括其所委托的律师的辩护权)相对薄弱,“杀鸡不用宰牛刀”,也直接影响到了公诉人公诉水平的提高和公诉队伍的成长。如今“引狼入室”,无疑对公诉人的程序意识、甄别证据的能力以及在法庭的应变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六、律师法的修改超越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乃至司法制度,相关的改革必须加速。律师法修改对检警关系模式。审判方式都提出了新的要求。笔者认为,检警关系必须进一步加强,必须进一步发挥检察官对侦查人员的监督、控制和指导作用;必须加快探索诸如有罪答辩、诉辩交易等等新的审判方式。
综上所述,修改后律师法还面临不少挑战,不过也值得人们期许。最大的期许莫过于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推动整个司法体制改革的加速进行。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改革不缺乏动力,但缺乏相应的社会资源支持,长期以来举步维艰,一直停留在小修小补阶段,无法取得更大的作为。律师法的修改也许可以“置于死地而后生”,让现有司法体制和刑事诉讼体制的问题进一步暴露,矛盾进一步凸现,进而为改革提供动力和创造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