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中国快律网-> 成功案例
同一地点被拍8次违章,求助快律判退还罚款
作者: 佚名 来源: 网络 更新时间: 2008-10-28 17:23:42
2005年7月至11月间,蒙先生8次被流动电子警察拍下违法停车记录,地点均在南宁市汇春路的一块路牌下。2006年6月5日,蒙先生驾驶私家车经过南宁市园湖路时,被路面值勤交警拦下。当天下午,蒙先生到指定处理地点接受了处罚,领到8张罚单,每张罚单200元,共计1600元。
蒙先生对这笔高额罚款十分不满,他认为交警部门在第一次发现他违章时,就应主动告知,不应数次积累高额罚款后直接处罚。他通过中国快律网网站预定了一名律师。不到十分钟,他就接到了南宁的江律师打来的电话。江律师认为,交警部门在处罚前不履行告知和纠正的义务,就是不作为和执法违法行为,未起到“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作用。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交警支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查明交通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在这起案件中,交警对蒙先生违法行为的认定只记载违法行为代号,没有注明他违反了哪条法律、法规条款,对蒙先生的违法行为均未予以确认,电子警察录像也无法证实蒙先生违反的是哪一种情形。因此,交警对蒙先生作出的8起处罚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依法应予撤销。判决退还蒙先生的1600元处罚金。
蒙先生对此判决十分满意:“快律网让我享受到了‘私人律师’的服务享受,太好了。以后我也要对交规多加注意。”
本案代理费优惠百分之十。
蒙先生对这笔高额罚款十分不满,他认为交警部门在第一次发现他违章时,就应主动告知,不应数次积累高额罚款后直接处罚。他通过中国快律网网站预定了一名律师。不到十分钟,他就接到了南宁的江律师打来的电话。江律师认为,交警部门在处罚前不履行告知和纠正的义务,就是不作为和执法违法行为,未起到“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作用。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交警支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查明交通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在这起案件中,交警对蒙先生违法行为的认定只记载违法行为代号,没有注明他违反了哪条法律、法规条款,对蒙先生的违法行为均未予以确认,电子警察录像也无法证实蒙先生违反的是哪一种情形。因此,交警对蒙先生作出的8起处罚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依法应予撤销。判决退还蒙先生的1600元处罚金。
蒙先生对此判决十分满意:“快律网让我享受到了‘私人律师’的服务享受,太好了。以后我也要对交规多加注意。”
本案代理费优惠百分之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