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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导致货物损毁,货主求助快律追偿
作者: 佚名 来源: 网络 更新时间: 2008-10-15 15:36:47
2007年12月28日,受泰兴市某公司的委托,刘某指示其雇工朱某将200箱灯具(其中大号160箱,小号40箱)交由快运公司运至江西某公司,并与快运公司签订货物运单一份,交纳运费1100元。本来这是一单很普通的货物运输生意,不料天有不测风云,当快运公司承运车辆行至浙江境内时突遭车祸,由于受到强烈的震荡和碰撞,两百箱灯具大多难逃支离破碎的命运。
在接到灯具受损的消息之后,刘某迅速与快运公司接洽,经过核定受损情况、计算损失金额等一系列工作,刘某最终要求快运公司赔偿其损坏的128箱灯具,款计50939元。谁料索赔事宜却遭遇“难产”,快运公司的赔偿款迟迟不见踪影。
刘某心急如焚,这起事故责任直接关系到自己的信誉。有人介绍他,现在一个电话几分钟就能请到律师,拨打了400-700-5650中国快律网的客服热线。果然,不到十分钟,快律网为他推荐的宋律师就打电话到他的手机上。经过当面交流和对案件的分析后,刘某委托宋律师将快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所有货损。
快运公司尽管从诉讼主体资格和合同条款等方面进行了多方辩解,然而法院认为,刘某与朱某之间是雇佣关系,故朱某签订货运单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应及于刘某。而刘某与泰兴某公司之间则属于隐名代理关系,刘某以自己的名义与快运公司签订货运合同并未超出泰兴某公司的授权范围,其与快运公司签订的货运合同合法有效,据此,刘某有权向承运人快运公司主张运输过程中的货损赔偿。虽然双方当事人在共同签署的情况说明中关于受损货物数量的说明存在矛盾之处,但是通过前后证据的比对和应证,可以认定原告刘某所提出的受损数额应属事实。其次,关于快运公司所提出的免责条款,法院指出该条款属于免除快运公司的责任、加重托运人责任、排除托运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判决快运公司赔偿刘某货物损失5万多元。
维护了自己的经济利益和商业信誉,刘某对快律网提供的法律支持赞不绝口:“快律网的法律服务真是太好了。”
本案代理费优惠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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